温学梅与天津市宝坻区宝鑫雅菲服装加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津0115民初14588号
当事人:温学梅, 天津市宝坻区宝鑫雅菲服装加工厂
法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天津市
原告:温学梅,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宝鑫雅菲服装加工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牛道口信用社红绿灯北6米路东。
经营者:吴嫚嫚,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诉讼记录
原告温学梅与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宝鑫雅菲服装加工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学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营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温学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92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3年2月,原告经人介绍入职被告处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150元。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但被告未及时支付工资,尚欠原告工资492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温学梅于2023年2月开始到被告处上班,从事服装操作工工作,口头约定日工资150元。自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492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原告温学梅作为劳动者到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宝鑫雅菲服装加工厂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工资共计4920元,被告依法应当及时支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温学梅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49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宝鑫雅菲服装加工厂(经营者吴嫚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拖欠原告温学梅的工资共计4920元。
(当事人可将执行款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3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天津市宝坻区宝鑫雅菲服装加工厂(经营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审判员赵洪英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