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蓝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奎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鲁0791民初5343号
当事人:潍坊蓝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王奎
法院: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山东省
原告:潍坊蓝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北苑社区北宫东街3371号中盛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49111774P。
法定代表人:马永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子文,上海至合(潍坊)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奎,男,汉族,1975年8年7月生,住高密市。
诉讼记录
原告潍坊蓝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剑公司)与被告王奎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子文、被告王奎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蓝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社保补贴617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2年5月21日入职原告处从事保安工作,因不想承担社会保险应承担部分,为此不同意公司提出的为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同时要求公司将单位应承担部分随工资发放给被告,并承诺因未办理社保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相关补缴的费用和滞纳金等全部费用均由被告自己承担。被告在职期间,因在工作中不听从指挥、工作不认真、偷水等严重失职行为,先后四次被项目甲方要求换人。2023年3月25日,被项目甲方要求换人后即无故旷工,已严重违纪,且严重损害原告声誉。被告无故旷工之后不久,原告即接到被告仲裁以及投诉社保的问题。被告不仅申请仲裁和投诉了原告,还曾申请仲裁和投诉了多家公司,以此获取高额利润。被告故意在工作中严重失职、不同意缴纳社保、无故旷工等,故意“碰瓷”仲裁以及投诉多家公司,以此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不应予以支持鼓励。原告同时保留追诉被告承担补缴社保滞纳金等责。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起诉,请予支持。
被告王奎辩称,蓝剑公司已将被告违法辞退,但没有事实依据,并且蓝剑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被告出具的声明,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律,而且利用自己的管理权限,钻法律的空子,与劳动者签订所谓声明,而且涉嫌欺诈,本人工资里并没有收到保险费。用人单位违法,违背诚信原则,本人工资里没有收到社保(单位那部分)。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依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证明本人工资的具体组成,是否有社保。用人单位需要证明确实履行了声明的内容,没有欺诈行为。本人工资从4100元到2700元,一降再降,工资发放存在拖欠,甚至3-5个月不发工资,违背了当时工资约定,违犯了《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并且,本案系社保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保安聘用合同书》,约定王奎为原告聘用的保安人员,合同有效期为2022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止;工作内容为被告接受原告的指派,为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它单位从事安保服务;劳动报酬为:原告视被告的工作情况实行固定工资加奖金形式。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被告出具《声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因本人不想承担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不愿意因缴纳保险而从工资中扣除相应劳动报酬,不同意公司提出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公司已将单位应承担部分随工资发放给本人。承诺因未办理社保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如后期要求公司补缴社保,补缴的费用和滞纳金等由本人承担。被告称,该声明是在入职几天后原告逼着写的,没有收到社保补贴。
后原告将王奎辞退,双方产生纠纷。王奎向有关部门投诉,原告为其补缴了社保。为此,原告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王奎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贴,该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原告提供工资发放明细一宗,证明王奎的工资是根据项目确定,大观项目工资为3200元,云创金谷和街景项目工资为2100元。因2022年5月和2023年3月,王奎工作时间不足半个月,因此未发放社保补贴。原告一共给王奎发放社保补贴6173元,王奎应返还该费用。王奎认为,没有其签字,不认可。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已支付王奎社保补贴并要求退还该费用,虽然王奎出具的声明中有“公司已将单位应承担部分随工资发放给我本人”的内容,但根据该声明的时间显示系入职之初,当时尚未发放工资,显然不可能发放社保补贴,因此,声明中“已发放”的内容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仍应举证证明其事实上已支付了社保补贴,但原告仅提交工资发放的明细,无法体现已发款项中包含社保补贴,不能证明原告已将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随工资发放给王奎,故原告要求返还社保补贴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潍坊蓝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希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