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婷与东营京环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鲁0503民初2583号
当事人:杨秀婷, 东营京环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山东省
原告:杨秀婷,女,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东营京环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经济开发区阳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NBWUT9P。
法定代表人:刘志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杨秀婷与被告东营京环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秀婷及东营京环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杨秀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营京环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杨秀婷支付经济补偿金57646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57646元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东营京环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10月31日解除/终止,并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第二条为被告同意给予原告经济补偿57646元,协议第七条为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尚未发放原告2023年2月-2023年8月的工资和本协议注明的经济补偿金57646元。2023年9月28日被告为原告发放了2023年2月-6月工资,截至目前原告拖欠被告经济补偿金57646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拖欠的补偿金,被告均以没钱为由予以推托。2023年11月7日,原告向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不予受理,原告应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东营京环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对欠款数额无异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杨秀婷原系东营京环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2023年9月8日,双方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第二条为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10月31日解除/终止,第三条为东营京环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给予杨秀婷经济补偿57646元,第七条为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东营京环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尚未发放杨秀婷2023年2月-2023年8月的工资和本协议注明的经济补偿金。2023年9月28日东营京环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为杨秀婷发放了工资,截至目前拖欠杨秀婷经济补偿金57646元。2023年11月7日,杨秀婷向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杨秀婷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不予受理,杨秀婷应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杨秀婷主张东营京环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7646,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杨秀婷同时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东营京环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杨秀婷经济补偿金57646元及利息(以57646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东营京环万和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侯广飞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冬雪
书记员张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