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某与长春方糖酒店式公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吉0104民初10679号
当事人:彰某, 长春方糖酒店式公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吉林省
原告:彰某,男,198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方糖酒店式公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融大天玺1816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总经理。
诉讼记录
原告彰某与被告长春方糖酒店式公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糖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糖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6月至2023年7月被告拖欠支付的工资共计7457.60元;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后,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更改为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6月工资4183.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3年5月开始到被告处就职,任职人事专员工作,工资为月薪3500.00元。被告自最后一次于6月15日支付原告2021年5月份工资后,截至原告离职时,其2023年6月份和7月份工资总计人民币7457.60元全部未予以发放。被告在离职交接清单中认可该项欠薪金额,但无法提供确切的偿付日期。原告认为,依法如期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企图逃避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规定,被告应立即无条件全额支付拖欠的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方糖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3年5月,原告入职被告方糖公司,职务为人事专员,负责招聘及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5月份工资3109.70元。2023年7月26日,原告通过微信向吕某发送2023年6月份工资表,工资表中显示原告出勤29天,实发工资为4183.40元。2023年8月,原告因方糖公司解散从被告公司离职。2023年8月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吕某在方糖(禾宜)项目开发群发消息:“所有人,因公司种种原因,我宣布公司所有人员暂时解散。方糖及禾宜所有项目暂时关闭。后续其他项目业务另行沟通。6月、7月薪资将在本月月底前统一合并发放。感激和大家一起共事的这段时间。我本人目前因其他原因无法及时与大家进行沟通和接听电话。公司暂停经营原因众多,非一簇之灾,望各位谅解……祝各位未来事业昌顺、顺颂昌祺。”
2023年9月19日,原告向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长朝人仲不字[2023]第92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明确表示拖欠工资,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事实予以认可。对于拖欠工资数额,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作为人事专员将2023年6月工资表发给被告方糖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吕某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工资表予以采信。根据工资表,原告2023年6月应发工资及提成为4183.4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长春方糖酒店式公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彰某2023年6月工资418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长春方糖酒店式公寓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张尽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