贲某与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吉0113民初6757号

判决日期: 2023-12-25
当事人:贲某, 李某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吉林省

原告:贲某,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李某,男,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


诉讼记录

原告贲某与被告李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贲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工资欠款3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707.71元(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8月10),以上共计31707.71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贲某受被告李某雇佣提供劳务,主要工作内容为做木工,于2019年结束工作,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46000元,被告因手头资金紧张无法支付相应工资,向原告承诺有钱后立即支付。经原告不断催讨,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约定有钱后还款,被告在2020年1月26日给原告还款16000元,剩余30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拒绝支付,截至目前,被告仍未将剩余工资支付给原告。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李某辩称:首先我要看一下欠条原件,欠钱,欠条当时没有利息,所以,利息我不同意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1日被告李某向原告贲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贲某人民币46000元正(肆万陆仟元正)”。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707.71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合理合法应予支持,由于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所以,本案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利率应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贲某欠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2023年12月14日至此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202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牛旭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冰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