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XX与陈XX、唐XX、李X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浙72民初2516号

判决日期: 2023-12-26
当事人:孔XX, 陈XX, 唐XX, 李X
法院:浙江省宁波海事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浙江省

原告:孔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陈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唐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李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现住......。


诉讼记录

原告孔XX与被告陈XX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中,被告陈XX申请追加合伙人唐XX、李X为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同年12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孔XX、被告陈XX、唐XX、李X到庭参加诉讼。


基本案情

原告孔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XX支付原告船员工资45000元及相应利息;二、原告上述工资款对被告陈XX名下的“浙岱渔运08186”船享有船舶优先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因追加共同被告,原告对第一项诉请变更为被告陈XX、唐XX、李X共同向原告陈XX支付所欠工资45000元,并撤销关于利息的诉请。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23年7月26日起到“浙岱渔运08186”船工作,约定自8月1日至10月1日的工资共计50000元。生产结束后,被告仅支付工资款5000元,尚欠工资45000元。经当地调解,被告陈XX确认所欠工资,并承诺于2023年11月20日支付。但被告陈XX一直未予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陈XX答辩称,对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无异议,但该工资系其与被告唐XX、李X船舶经营合伙期间所欠,应为合伙体共同债务,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唐XX、李X答辩称,对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无异议,并确认2023年下半年三被告就案涉船舶合伙经营,案涉所欠工资系合伙体共同债务。

原告孔XX向本院提供了由被告陈XX签字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三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该人民调解协议,与原告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陈XX为证明其抗辩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合伙协议、三被告共同签名的船员工资单、微信记录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三被告就案涉船舶系合伙经营关系的事实。原告及被告唐XX、李X对上述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确认2023年下半年度三被告就案涉船舶构成合伙经营关系的事实。

本院另查明,被告陈XX系“浙岱渔运08186”船的登记所有权人。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三被告共同合伙经营船舶,并拖欠原告工资,应当承担连带支付所欠工资的责任。原告在离船后一年内主张船舶优先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陈XX、唐XX、李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孔XX船员工资45000元;

2、原告孔XX的上述工资款对登记在被告陈XX名下的“浙岱渔运08186”船享有船舶优先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陈XX、唐XX、李X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一审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王凌云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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