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XX与陈XX、唐XX、李X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浙72民初2515号
当事人:蒋XX, 陈XX, 唐XX, 李X
法院:浙江省宁波海事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浙江省
原告:蒋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陈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唐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李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现住......。
诉讼记录
原告蒋XX与被告陈XX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被告陈XX申请追加合伙人唐XX、李X为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同年12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蒋XX、被告陈XX、唐XX、李X到庭参加诉讼。
基本案情
原告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XX支付原告船员工资75000元及相应利息;二、原告上述工资款对被告陈XX名下的“浙岱渔运08186”船享有船舶优先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因追加共同被告,原告对第一项诉请变更为被告陈XX、唐XX、李X共同向原告陈XX支付所欠工资75000元,并撤销关于利息的诉请。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23年7月26日起到“浙岱渔运08186”船工作,约定自8月1日至10月1日的工资共计100000元。生产结束后,被告仅支付工资款25000元,尚欠工资75000元。经当地调解,被告陈XX确认所欠工资,并承诺于2023年11月20日支付。但被告陈卫民一直未予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陈XX答辩称,对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无异议,但该工资中15000元系2023年下半年其与被告唐XX、李X船舶经营合伙期间所欠,应为合伙体共同债务,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另60000元系2022年下半年其与被告李X合伙期间拖欠的工资。
被告唐XX、李X答辩称,认可陈XX所陈述的内容。
针对三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认为可其在2023年上半年收到的60000元系清偿2022年下半年被欠工资,目前被欠的75000元均应认定为2023年下半年的应得工资。
原告蒋XX向本院提供了由被告陈XX签字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三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该人民调解协议,与原告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陈XX为证明其抗辩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合伙协议、三被告共同签名的船员工资单、微信记录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三被告就案涉船舶系合伙经营关系的事实。原告及被告唐XX、李X对上述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确认2023年下半年度三被告就案涉船舶构成合伙经营关系的事实。
本院另查明,被告陈XX系“浙岱渔运08186”船的登记所有权人。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三被告共同合伙经营船舶,并拖欠原告工资,应当承担连带支付所欠工资的责任。关于被告陈XX所称拖欠的75000元工资中有60000元系2022年所欠工资,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陈XX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给付60000元工资对债务履行已作出指定,故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该60000元应视作优先履行2022年下半年的工资债务,关于合伙体之间的债务清算可另行解决。原告在离船后一年内主张船舶优先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陈XX、唐XX、李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蒋XX船员工资75000元;
2、原告蒋XX的上述工资款对登记在被告陈XX名下的“浙岱渔运08186”船享有船舶优先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陈XX、唐XX、李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王凌云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