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根根与宁波轨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81民初7422号
当事人:蔡根根, 宁波轨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人民法院
审判类型:一审
省份:浙江省
原告:蔡根根,男,汉族,1992年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彦彦,女,汉族,1992年12月6日出生,系原告蔡根根之妻,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宁波轨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黄箭山村西二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BQQ×××。
法定代表人:刘武。
诉讼记录
原告蔡根根与被告宁波轨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得原告蔡根根同意后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同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根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彦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轨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基本案情
原告蔡根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4月、5月工资合计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蔡根根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4月、5月工资11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尚应支付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蔡根根于2023年1月27日入职被告轨迹公司,当时签了劳务合同,期限为一年。后因被告效益不好,不让原告出车,同年5月因原告讨要3月份的工资而让原告直接走人,当时被告答应在同年5月底结清。但工资至今未结清,经原告电话联系以及上门催讨均无果。
被告轨迹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蔡根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劳务合作合同、工资欠条、不予受理通知书各一份,本院经审核后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故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月,原告蔡根根进入被告轨迹公司工作,同时双方签订了劳务合作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从2023年1月29日至2024年1月28日止;被告轨迹公司安排原告蔡根根从事司机(发货)工作,被告轨迹公司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原告蔡根根须遵守被告轨迹公司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因公司属于快递服务特殊行业,故公司规定每月员工享有2天轮休假,节假日照常上班,轮休时须提前3日报备;被告轨迹公司因工作任务需要安排原告蔡根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原告蔡根根应服从被告轨迹公司的统一安排;加班费用按公司规定支付;原告蔡根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公司领导层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劳务合作期间,原告蔡根根每月可享有2天的轮休假,具体根据公司安排以及员工具体原因而定;无故缺勤每月超过3次,每次超过半小时,视为旷工一天(旷工按照1天扣除3天劳务报酬,并扣除全勤奖及部分绩效奖励),特殊原因须提前报备;原告蔡根根计酬按600元/趟计车子费用,如遇发货押车补300元/天;被告轨迹公司于每月25日足额发放工资,原告蔡根根如果对被告轨迹公司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算10日内向被告轨迹公司书面提出并附上说明,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同年5月,原告蔡根根因被告轨迹公司拖欠工资而离职。经催讨,被告轨迹公司于同年10月10日出具工资欠条一份,确认还欠原告蔡根根2023年4月1日-4月30日工资3900元、5月1日-5月30日工资7100元,承诺于同年12月30日一次性付清等。其后被告轨迹公司向原告蔡根根支付了工资1000元。同年10月16日,余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对原告蔡根根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虽名为劳务合作合同,但从合同的内容以及履行情况可见,被告轨迹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原告蔡根根,原告蔡根根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被告轨迹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同时原告蔡根根与被告轨迹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故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轨迹公司应当于每月25日足额发放工资,故对剩余工资10000元被告轨迹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蔡根根。对原告蔡根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轨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宁波轨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蔡根根2023年4月份、5月份工资1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宁波轨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严航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