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让员工签字,三名员工无辜背上2500万元巨额债务,法院改判了
来源网站:new.qq.com
作者:极目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贷款, 借款, 公司, 改判, 法院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辽宁省
相关议题:劳动合同, 工人仲裁/起诉
- 三名员工被迫签署贷款合同,背负巨额债务。
- 原判要求员工承担2500万元债务,个人资产被冻结。
- 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改判认定还款主体为借款企业。
- 员工签署合同时贷款公司明知实际借款人是企业。
- 改判后,员工及其配偶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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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日报11月29日消息,近日,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大连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侯某辉、程某3件借款合同纠纷案获改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还款主体应为借款企业,改判朱某、侯某辉、程某不承担合计2500万元的巨额债务。
漫画:高岳(图源:法治日报)
不敢不签订贷款合同
朱某是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门会计,2014年5月的一天,她和侯某辉、程某分别被叫到公司财务部长办公室。“抵押物是公司的,不用你个人财产做担保。签个字就行,其他事你不用管。”企业领导说完,拿出《借款合同》让她签字。1000万元?这可不是小数目,虽然心里非常忐忑,但朱某还是硬着头皮签了字。在她看来,企业当时的效益还不错,而且部门同事侯某辉按照领导“指示”以个人名义也借了1000万元,还有程某,虽是普通员工,但也以个人名义借了500万元,而且担保人是公司,抵押物也属于公司,应该没什么问题。
一年后,经多次催收,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仍未还款,贷款公司一纸诉状将朱某等3名员工分别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分别判令朱某、侯某辉、程某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当案件进入执行环节时,因抵押物无法抵偿借款,3名员工仍被法院强制执行,其个人资产被冻结。
万般无奈之下,3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
受理案件后,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时,发现3个疑点:《借款合同》约定款项用途为流动资金贷款、农林牧渔业贷款,而朱某、侯某辉、程某系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会计、出纳和普通员工,款项用途与他们的员工身份严重不符;案涉借款的担保人为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抵押物也均为相关公司财产,3名员工没有提供个人财产作担保;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法院庭审时,相关人员承认是公司委托3名员工以个人名义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该案的突破口和焦点在于贷款公司是否明知《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是企业而并非员工、款项是用于个人还是企业本身。”中山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张军德介绍说。经查,案涉贷款在汇入3名员工账户当日即转出并汇入案外人孙某的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欠款,证实3名员工并非实际用款人。
原来,2014年,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经人介绍,与案涉贷款公司签订了多份《借款合同》,共计1.05亿元。在此过程中,贷款公司提出,其中必须有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整体借款合同才能生效,于是,该公司委托其内部员工朱某、侯某辉和程某以个人名义签订了3份《借款合同》。该公司也出具了声明,证实公司知晓该笔借款是公司借款,且借款合同签订地点是在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改判员工不担责任
2023年8月15日,大连市检察院对3起案件提出抗诉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还款主体应为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再审改判朱某、侯某辉、程某等人及配偶均不承担责任。
“人们常说的‘白纸黑字,谁签字谁负责’,通常指的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来确认责任主体。但该案中,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贷款公司已明确知晓员工是受企业委托向银行借款,借款关系是大连某集团有限公司和贷款公司,实际用款人是企业,就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本案的借款主体为企业,这也符合民法典平等保障的精神。”大连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张晶介绍说。
极目新闻综合法制日报、正义网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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