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为救父超出“48小时内死亡”规定,认定工伤遇阻起诉人社局待宣判;律师分析同类案例

发布日期: 2025-10-16
来源网站:news.qq.com
作者:极目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深度报道或非虚构写作
关键词:认定工伤, 视同工伤, 小时, 呼吸机, 东莞市, 医生, 家属
涉及行业:服务业
涉及职业: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工伤/职业病, 工人仲裁/起诉

  • 蒋午在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送医后一直处于深度昏迷和无自主呼吸状态,家属坚持抢救,最终在发病后第13天去世。
  • 因死亡时间超过突发疾病后48小时,东莞市人社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为由,未认定工伤,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 家属认为,虽然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但患者在48小时内已处于濒死状态,持续抢救是出于人道考虑,不应因此失去工伤待遇。
  • 医院出具说明显示,蒋午自发病48小时内即无自主呼吸、深度昏迷,之后病情未见好转,未进行脑死亡判定。
  • 律师指出,不能因家属和医院积极抢救而剥夺劳动者工伤待遇,类似案例中有法院最终支持工伤认定的先例。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我也清楚工亡认定,需要伤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可他是我爸,即便医生说希望渺茫,我也得再争取一下。”近日,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救治父亲的经过,28岁的湖北男子蒋先生难抑悲痛。

岗上昏迷——

52岁男子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

救治无望家属带其“落叶归根”

蒋先生告诉记者,他是湖北人,其52岁父亲蒋午(化名)于2019年2月15日入职广东省东莞市某环保投资公司的巡逻岗,工作了五六年。

蒋先生说,2024年11月1日上午6时40分,父亲上岗工作。上午7时30分左右,他感觉有些头晕,但仍在岗位工作。一小时左右,他开始呕吐,后意识不清。

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门诊病历》显示,上午9时,蒋午被送医救治。体查显示,蒋午深昏迷,颅脑CT显示,考虑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溃入脑室系统,出血量62ml。医院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

上午12时左右,蒋午被送至东莞市人民医院急诊ICU救治。

蒋先生说,当天下午2时,父亲被下病危通知。同日,医院诊断其为“多发性脑出血,脑疝,双肺肺炎”。医生称其到医院时,双瞳已经涣散,即便救回来也是植物人,询问他是否放弃。

蒋先生说,11月13日晚9时许,医生表示好转的希望渺茫,家人沟通决定带父亲回湖北老家“落叶归根”。

11月14日上午10时,蒋午死亡。湖北某县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显示,死亡原因“多发性脑出血”。

申请工亡——

不符合“非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蒋先生说,父亲去世前,他们向其单位申请了工伤审核,单位同意并于2024年11月6日向东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他解释道,父亲在事发前一个月,仅仅休息了两天。因为巡逻岗是“两班倒”的轮岗制,有时为了倒白班和夜班,工作人员会连续上较长时间的班。他认为父亲的身故属于工亡,与长期的劳累工作有关。

根据蒋午的打卡记录显示,10月1日至11月1日,其于10月6日、13日、18日、25日先后休息4天。每班工作时长约12小时,自10月15日起至31日,均为夜班。

10月31日,蒋午在值过前一天的12小时夜班后,于当日中午12时40分许,上白班至当晚7时,共在岗18小时。11月1日上午6时40分,蒋午打卡上班。

2024年11月14日,东莞市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蒋午系在岗位上突发身体不适,送医救治。另查,蒋午11月1日突发疾病,非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且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列举的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对此,蒋先生不服,选择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东莞市人社局重新做出工亡认定。

坚持抢救——

医生称患者没有自主呼吸拔管就会死亡,

儿子希望继续抢救想等生命奇迹

此次工亡认定中,蒋午是否为48小时内死亡,成为关键。

蒋先生说,自己“坚持抢救”导致父亲的工亡认定陷入困境,“11月1日,医生便告诉我,我爸救治希望渺茫,称已经没有治疗的意义,多花的钱是自己心安。但我仍希望坚持一下,想等一个奇迹。”

录音显示,11月1日,医生告诉蒋先生,蒋午已是濒临死亡的状态,即便做手术,大概率也救不过来,救过来也是植物人状态,无法恢复正常。送医时,蒋午的两边瞳孔都扩散了。

蒋先生称自己父亲年仅50余岁,如果父亲去世,家人的精神难以承受。医生回复,有些钱也不能说冤枉钱,是花的自己心安。脑出血把生命中枢压的很厉害,对脑的损伤很多时候是不可逆的。

11月2日,双方再次沟通。医生表示,蒋午完全没有自主呼吸,拔管就会马上死亡。同日,医生联系蒋先生,称评估后认为蒋午醒过来的可能性比较小,询问是否考虑器官捐献。

2025年3月25日,东莞市人民医院出具《情况说明》显示,2024年11月2日早上查房,呼吸机未见自主触发,脱开呼吸机一分钟未见患者胸廓有起伏,气管插管处放置棉絮,未见明显活动。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GCS评分E1VTM1=3分(表示深度昏迷状态),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血压。且自之后至2024年11月14日出院前一直处于该状态下,未见好转。住院期间未行脑死亡判定。

行政诉讼——

“是否48小时内脑死亡”成争议焦点,

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我爸是医院通过高水平的医疗勉强续命,如果没有先进的医疗技术,他11月2日(发病48小时以内)可能就会宣告死亡。”蒋先生说。

根据其提供的《行政诉讼状》显示,蒋午的家属称,11月2日下午2时,医生已口头告知脑死亡,建议放弃治疗,并询问是否愿意遗体捐献,家属不愿放弃,故医院对蒋午继续进行气管插管和呼吸机辅助治疗。

家属认为,尽管他们已知无救治可能,仍积极救治蒋午生命,要求他们在48小时内主动放弃抢救有悖伦理道德,不符合公序良俗常理,且蒋午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不长,不存在无限救治的情形。请求法院慎重考虑《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依法保护职工应有的权利,支持原告诉求。

东莞市人社局《行政答辩状》显示,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蒋午并非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提及,蒋午家属认为蒋午在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脑死亡缺乏依据,属于主观臆断,没有医疗机构或专业机构的证明。

10月9日,该案一审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律师说法——

不能因家属和医院的积极抢救,

剥夺劳动者应享的工伤待遇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东莞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虽然称“住院期间未行脑死亡判定”,但其提及,自11月2日至患者死亡,呼吸机未见自主触发,脱开呼吸机一分钟未见患者胸廓有起伏;双瞳散开;需要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血压,可见当事人在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处于无法自主呼吸的濒死状态,且此后病情始终未好转属实,则其家属在行政诉讼中,请求认定工伤的诉求或会得到法院支持。

虽然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不能因为家属和医院的积极抢救,而剥夺劳动者本应享受的工伤待遇。这种为了满足工伤理赔条件而放弃生命、放弃治疗的行为,不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和司法为民的法治精神,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

最高检公布典型案例中,

有类似案件被认定工伤

胡磊说,根据最高检2021年5月12日公布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中提及,2016年,广西某住建局干部梁某,工作返程途中突然昏倒、丧失意识,被某县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次日其被转入某市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给予持续呼吸、循环生命支持。经多日抢救无好转,家属放弃治疗,于10月9日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宣告死亡。虽法院未支持其诉求,但检察院提起抗诉。

检方抗诉认为,梁某发病次日转入市医院抢救,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经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视同工伤。抗诉后,法院再审判决,重新做出梁某属于工伤认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来源: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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